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具体来说,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凭证。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一方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对方无异议时,双方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有限期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限期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三年;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地点等内容。
(3)劳动报酬:约定工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约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等休假制度。
(5)社会保险:约定双方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缴费比例等内容。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约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的内容。
(7)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等内容。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通知对方,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