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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权”的探讨(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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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06 14:55:01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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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二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三是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四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如果商标先用权人具备上述条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权人的侵犯。但其适用的范围应有所限制,仅限于原来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扩大到类似的商品和商标上。因为法律提供保护的只是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既存状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标侵权案件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这类案件中,“在先使用权”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法律概念。本文将对这一概念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案例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在先使用权”概述

所谓“在先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一定期间内,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可以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主张优先权。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在先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但对于“在先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在先使用权”的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在先使用权”自商标注册日起算,为期五年。这意味着,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申请日前五年内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商标,那么他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享有优先权。但是,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申请日后五年内实际使用了该商标,那么他将不再享有优先权。

三、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权”的证明责任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主张“在先使用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他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书;(2)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3)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记录等。只有在上述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主张“在先使用权”的一方才能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

四、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在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主张“在先使用权”的一方必须是真实的、善意的使用者;他使用的商标必须与被侵权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别;他的实际经营活动必须与被侵权行为有关联。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主张“在先使用权”的一方才能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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