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此外,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一、失业保险的法律规定
失业保险的立法背景
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程序
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
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二、失业保险的权益保障
失业保险的基本权利
失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金额
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失业保险的待遇期限和续保规定
失业保险的待遇调整和追回
失业保险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三、失业保险的义务履行
用人单位的参保义务和缴费责任
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服务承诺
失业人员的申报和领取程序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四、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
失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和普及教育
失业保险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失业保险的数据统计和信息披露
失业保险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失业保险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借鉴
失业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