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制作,不可异地办理。申请人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和公安机关开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用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具体流程包括: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16周岁的公民需要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
一、临时身份证的办理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因此,临时身份证的办理地点通常是申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户籍迁移或者因故无法回原籍办理,可以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申请临时身份证。
二、临时身份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一)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遗失居民身份证;(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和管理,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其他机构具体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临时身份证需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同时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前往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