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规定了当多个主体对同一债务承担相同的偿还义务时的法律关系。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何一个债务人或者多个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所有债务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的设定通常基于各方的同意,例如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法律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如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情况下设定连带保证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连带保证责任制度有助于分散债权人的风险,使得债权人在面临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得到一部分甚至全部的偿还。然而,这也意味着当债务人之一无法履行债务时,其他的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设定连带保证责任时,担保人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经济能力,避免因无法承受过大的经济压力而陷入困境。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责任是现代民法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法律概念。理解和正确运用连带保证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