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 。
地役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有权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附属物或进行一定的土地使用的制度。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分为用益地役权和保全地役权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役权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立地役权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地役权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土地的性质等。同时,设立地役权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如签订地役权合同、报请登记等。
地役权的范围和内容:地役权的范围包括地上附着物和地下附属物,如房屋、管道等。地役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人可以在他人土地上行使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如种植、养殖等。
地役权的期限和续期:地役权的期限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是终身、有限期等。在期限届满前,权利人可以与对方协商续期;逾期未续期的,地役权自动失效。
地役权的转让和消灭:地役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但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者符合法定事由的除外。地役权的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合同约定终止;二是权利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三是依法被撤销或者变更。
地役权与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关系:地役权与其他不动产权利可能发生冲突,如相邻关系。当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解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地役权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役权的管理,确保其依法行使。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役权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方当事人在行使地役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