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之前3天合并连续使用。
此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领取结婚证的,可以享受婚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的职工享有婚假。本文将对上海市婚假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读进行简要介绍。
一、婚假的法定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规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工资报酬。根据上海市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婚育休假的规定》(沪劳委发[1994]58号),上海市的职工结婚时,享受以下婚假:
男子3天,女子7天。
符合本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可增加10天产假;女职工可增加30天产假。
二、婚假的其他规定
请婚假需提前申请。职工应在结婚前一个月内提出婚假申请,用人单位应予以批准。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婚礼当天请假,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职工在享受婚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支付标准执行。
婚假与年休假的关系。职工在享受婚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当年剩余的年休假。如职工已享受完当年的年休假,再次请婚假时,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婚假与陪产假的关系。职工在享受婚假的同时,其配偶可以获得陪产假。陪产假的具体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的职工在结婚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婚假待遇。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建议广大职工在结婚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在结婚时能够得到应有的假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