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真海是黄帝内针11代传人,主审了全国医药院校经典中医教材《黄帝内针讲义》,也是《黄帝内针》的传讲者。他不但在全国宣讲《黄帝内针》,还担当着云南大理州中医药学会黄帝内经的专业委员会顾问,同时也在北京中医药发展基金会针道专业委员会担任着主任委员一职。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其中就包括对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围绕杨真教授的观点,探讨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网络侵权的定义。网络侵权是指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这些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播放、展示、传输他人的作品、商品或服务,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等。
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网络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仍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追踪和确定;另一方面,网络侵权行为的证据收集和认定也存在很大难度。网络侵权行为的跨国性和跨地域性也给法律适用带来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和司法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要求其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推动建立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责任法律问题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应关注杨真教授的观点,积极参与到网络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实践中来,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