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城市社区是一定区域内居住的居民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和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基本单元,一般是指依据本法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的地域范围。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工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负责组织本居住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如绿化、照明、垃圾处理等。
组织实施居民自治活动:组织居民参与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推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组织开展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的活动:组织居民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
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为困难居民提供帮助,组织开展扶贫、救灾、救助等活动。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本居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引导居民树立科学的生育观念。
负责本居住地区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清理垃圾、绿化美化等活动。
负责本居住地区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居住地区的住房问题,维护居民的住房权益。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合作共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信息沟通:政府部门应主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沟通交流,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和意见,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
监督反馈: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有监督的权利,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及时回应社区居民的关切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