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维护国家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制度。这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主要由立法会行使,立法会成员由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特定界别产生的代表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以依据需要制定规章,但不得与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有的普通法、刑事法、民事法和其他法律制度。这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保持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不同类型的法律。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相互衔接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机关之外,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基本法第23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稳定和繁荣发展。在这一制度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既能够保持原有的法律体系,又能够在需要时参考和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