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型水库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等。其中,大(一)型水库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大(二)型水库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而小于10亿立方米;中型水库库容在5亿立方米到1亿立方米之间;小型水库库容在5千万立方米到5亿立方米之间;小(一)型水库库容在5千万立方米以下 。
一、大中型水库的法律地位
大中型水库作为水利工程,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
水库的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分配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大中型水库的建设和运行需要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大中型水库的监管体系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中型水库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大中型水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大中型水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监测,防止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大中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