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包括: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本文主要探讨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介绍了单一来源采购的概念及其特点,接着分析了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文章详细阐述了单一来源采购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定,包括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适用的法律优先级以及需要考虑的法定程序。文章提出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于采购人和供应商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单一来源采购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