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次且"的拼音是:cì qiě 。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在网络侵权中,如何认定责任主体以及确定合适的赔偿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使用的用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者丢失。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一旦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或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用户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产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对于网络产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侵权的赔偿标准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因防止他人权利受到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采取上述措施以减轻其损失。同时,如果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恢复声誉、赔礼道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提起诉讼的,被诉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诉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对于因侵权行为给被诉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