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领养孩子的程序和要求
领养人的资格和条件
被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领养关系的终止条件
二、领养人的资格和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有固定住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行为;
年满30周岁;
未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
未患有法定禁止领养的疾病。
三、被收养人的权益保护
被收养人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被收养人在法律上与领养人确立亲子关系;
被收养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领养关系,但需征得领养人的同意;
被收养人在成年后有权查询自己的出生证明。
四、领养关系的终止条件
领养人在遗嘱指定继承人或依法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
领养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领养人在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
领养人在被收养人生病或者意外死亡后;
领养人在被收养人解除领养关系后。
根据我查到的信息,中国收养法列举了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4个条件: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此外,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增加到5个,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