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是一种独立于司法机关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旨在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工作原则、运作方式以及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进行简要分析。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于司法机关的第三方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民间纠纷,参与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不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自愿性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必须遵循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当事人可以拒绝参加调解,也可以随时终止调解。
公平正义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保证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实现公平正义。
实事求是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推荐人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设立。
纠纷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纠纷进行登记立案。
调解过程:人民调解员对立案的纠纷进行调查了解,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如达不成协议,可以继续调解或者转介至司法机关处理。
调解成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纠纷或者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