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和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著名法学家欧阳东就网络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欧阳东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维护网络环境的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网络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所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和扩大相应的民事责任。
欧阳东强调,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网络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他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防范,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对网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欧阳东还指出,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应遵循公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赔偿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从而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受害者应获得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因网络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司法解释,共同努力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