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取。而这个过程的核心环节就是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调取证据通知书的法律意义和作用进行阐述。
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法律地位
通知作用:调取证据通知书是法院向其他机关或个人发出的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一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他机关或个人来说,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确定权利义务:通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法院可以明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有权申请查阅、复制、摘录有关证据材料,也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内容要求
基本信息:通知书应包括发出法院的名称、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事实和理由:通知书应简要说明调取证据的事实和理由,以便接收方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的重要性。
证据种类和数量:明确指出需要调取的证据种类和数量,以便接收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备。
提交时间和地点:规定接收方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将所需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注明具体的提交地点。
其他事项:如有特殊要求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三、调取证据通知书的程序要求
形式审查: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后,应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确保通知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送达:对于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书,法院应留存寄递凭证;对于亲自送达的通知书,法院应制作送达回证。
记录和归档:法院应将收到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其副本进行登记、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核对。
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法院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环,也是其他机关或个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调取证据通知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