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休干部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
一、离休制度的基本概念
离休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因工作需要或个人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退休生活保障制度。离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离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福利待遇。
二、离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使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等能够得到必要的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休人员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离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离休的条件及程序
离休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或个人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或者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离休程序:职工向用人单位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或者原单位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如领取离休证等。
四、离休后的福利待遇
基本养老金: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得出。
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住房保障:包括住房公积金、公租房等。
其他福利待遇:如生活补贴、节日慰问金等。
五、离休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离休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为了更好地保障离休职工的权益,我国政府不断推进离休制度改革,如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提高养老金水平、加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等。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对离休职工的关爱和服务,提高离休职工的生活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