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镇燃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城镇燃气的管理原则、监管职责、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对于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
公共安全优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共安全是城镇燃气管理的首要任务,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依法治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可持续发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强调了城镇燃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燃气利用效率,推广清洁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输配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城镇燃气市场秩序的监管,打击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使用规定,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维修处理。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用户权益的保障
用户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受到不公平待遇和歧视性价格。
用户有权获得安全、优质的燃气服务,享受法定保险保障。
用户有权对燃气设施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设备安全的要求
燃气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生产、销售合格的燃气设备。
燃气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等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事故预防的规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