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的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的,但自1997年回归中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逐步推行了“一国两制”政策,保持了香港原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独立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主要由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判例以及终审权组成。本文将对这些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基本法共有67条,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为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五章为行政管理体制;第六章为立法会产生及表决程序;第七章为司法机关的产生及职权;第八章为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立法会的组成包括直选议员和功能团体议员。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法院的判例
香港法院的判例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香港法院的判例不受香港基本法的约束,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例。香港最高法院(简称“终审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法律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
终审权
终审权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赋予终审法院对所有法律案件的最后审判权。终审法院可以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法律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法律体系,既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又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