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在经济活动中,税收制度的设置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中国的增值税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中国税务部门制定的关于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法规。
该条例于1994年发布并实施,至今已有很长的应用历史。它规定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征收办法、退税政策等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条例还设立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原有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的需求。因此,中国政府在201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的《增值税法》。新的法规在继承和发扬原条例的精神基础上,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
总的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修订,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对于规范税收制度、保护纳税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努力。在未来的经济生活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加完善的税制法规,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公正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