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吴万秋表示,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小而精、小而优,精在硬件完备、管理规范,优在精神饱满、事业心足。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始建于1955年,1981年1月1日在淄博重建,2014年11月13日迁入济南,关押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犯。
青少年管教所是一种专门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教育改造的机构。在我国,关于青少年管教所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探讨两个方面来了解青少年管教所的相关情况。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照本法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采取在教养所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进行教育改造的方法。”这是我国关于青少年管教所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采取教育、制止、挽救等措施。”这为青少年管教所的工作提供了指导原则。
二、实践探讨
青少年管教所的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提高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青少年管教所的教育改造方式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通过这些方式,使青少年在认识世界、认识自我、认识法律的过程中,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素质。
青少年管教所的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同时,要关注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环境。
青少年管教所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我们应当依法保障青少年管教所的正常运行,加强对青少年管教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和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