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各地有很多特色面食,其中包括兰州拉面、河南烩面、武汉热干面、陕西油泼面等。这些地方的面食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制作方法。例如,兰州牛肉面的汤底由牛大骨精心熬制,再融合十几种中药材与香料,最终调入盐与味精,味道醇厚又清新。河南烩面的配菜涵盖所有市场能见到的蔬菜。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给人们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侵害。在网络侵权纠纷中,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探讨。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侵犯他人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公开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恶意诋毁他人名誉等。
二、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过错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具有过错,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措施制止,或者提供者与侵权者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通知与撤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时,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措施或者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删除侵权内容的,视为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侵权行为人的许可使用合同、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
三、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例外情况
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新闻报道、评论、出版等媒体发表作品;教学、科研以及国家机关为履行公务使用作品。因此,在以上合法使用情形下,即使网络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其作品,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负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导致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网络攻击等紧急情况下,网络用户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论
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遵循过错原则和通知与撤销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和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