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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五种类型及其法律后果(五种无效合同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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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11 20:11:06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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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合同的效力被否定,从而使合同无效。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五种无效合同,即: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五种无效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法律后果: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履行的,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尚未履行的,应当解除。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一方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故意串通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法律后果: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的,有权请求返还;未履行部分义务的,不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为无效合同。

法律后果: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的,有权请求返还;未履行部分义务的,不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方式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为无效合同。

法律后果: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的,有权请求返还;未履行部分义务的,不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行为如果是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该行为的性质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范畴的除外。

法律后果: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如果该行为是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该行为的性质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范畴的,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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