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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1997年)概述(1997年刑法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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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06 04:33:01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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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个条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如果其从拘留所、看守所中逃跑,从自家中潜逃、隐藏起来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在任何时候将其追捕归案后,都可以进行追诉,不再受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在1997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律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一修订旨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提高法治水平。本文将概述刑法修正案(1997年)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刑法修正案(1997年)的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与此同时,犯罪现象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为了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中国政府决定对现行刑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刑法修正案(1997年)的主要内容

修改和完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1997年)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明确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标准。例如,对于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规定了盗窃数额、抢劫方式等具体条件;对于故意伤害罪,规定了造成轻伤、重伤等不同程度的伤害后果。

调整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

刑法修正案(1997年)对刑罚种类进行了调整,增设了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同时,明确了适用刑罚的原则,规定了刑罚的轻重分档、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及适用刑罚的程序。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1997年)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等特定人员的犯罪责任,加大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益

刑法修正案(1997年)强调了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益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还对自首、立功等特殊情形下的从宽处理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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