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按照约定使用导致的损失,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租赁物的法律属性
租赁物的定义
租赁物,是指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它具有三个法律特征:一是可移动性;二是价值受到限制;三是使用权受到限制。这三个法律特征使得租赁物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租赁物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其法律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但不得随意改变其性质、用途或者毁损。出租人在出租期间对租赁物负有保管义务,应当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和完整。
二、租赁物的权益保护
承租人的权益保护
(1)使用权保护:承租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但不得将其转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2)优先受偿权:当租赁物被担保时,承租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租赁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优先获得相应的款项。
(3)维修保养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和期限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保养,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对于因承租人的过失导致的租赁物损害,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的权益保护
(1)财产保全权:当租赁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履行返还义务,出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违约责任:当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追偿权:当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导致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