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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颖法律观点: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赔偿问题(胡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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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8 07:55:01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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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颖琦是一位中国舞蹈家协会注册舞蹈教师,曾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个人数字金融部总经理。 最近,她参与编剧的电视剧《另一种蓝》播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给许多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在这个背景下,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赔偿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胡颖律师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赔偿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

胡颖律师认为,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应当遵循“违法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既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主体,也为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

在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方面,胡颖律师强调要区分网络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过错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行为。而网络侵权行为则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在界定网络侵权责任时,应将网络环境因素纳入考虑范畴,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再者,关于网络侵权赔偿问题,胡颖律师指出,赔偿范围应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等。合理费用是指因维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支出,如聘请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两者的实际情况,以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胡颖律师还强调了加强网络侵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完善网络侵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降低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率,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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