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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律师事务所解析劳动法新规下的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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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2 16:33:01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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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创办最早、最具规模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199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于首都北京,在上海、海口、深圳设有分所。长安律师事务所提供16个专业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最优专业化综合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方面的规定也在不断更新。近日,长安律师事务所就劳动法新规下的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济性裁员等原因,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试用期满后,劳动者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是,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除外。

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不再续约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劳动合同的终止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退休、死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而终止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等。

企业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操作。如有疑问或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如长安律师事务所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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