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既要考虑到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又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办案;既要考虑到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进行,法律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及其适用范围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定管辖原则
法定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即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还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初,通过协议约定将争议交给特定的法院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可以采用协议管辖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未提起诉讼;争议涉及不动产的,应当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级别管辖原则
级别管辖原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有等级之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关、金融、国税等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国务院关税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家安全等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原则是在保障行政诉讼公正进行的基础上,对法院审判权进行合理分配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法院和当事人在处理行政诉讼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