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有该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与义务应当明确。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同时,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安全。
建筑物的使用者还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对于造成火灾事故的,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与义务,要求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者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这有助于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