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未按照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则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未按照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则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