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楚生与天娱公司有三几份合同。 其中,《委托经纪人合同》和《专属词曲作者和约书》都明确写明由长沙仲裁委员会解决。 而第三份合同《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则写明如出现纠纷需要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这就产生了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长沙仲裁委员会对于《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没有管辖权。 2、北京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 如果没有明确由哪一个受理,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天娱公司更愿意走诉讼程序,于3月11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在本次开庭时,结果还没出来。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陈楚生方当庭撤回了关于《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的仲裁请求,只针对其他两份合同申请仲裁 。
天价合同,顾名思义,指的是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合同中规定的金额远超正常范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种现象在各行各业都有可能发生,包括体育赛事、名人代言、电影制作等。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天价合同的争议性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我们将分析天价合同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然后讨论可能的法律解决方案,包括对合同内容的审查、相关法规的修改以及司法裁决等。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希望能为公众提供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以促进社会对这一问题的理性讨论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