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需要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 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 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 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 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一、事实收养的法律概念
事实收养,又称为非正式收养,是指收养人在未与被收养人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情况下,与被收养人建立亲子关系的一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事实收养现象较为常见,但由于其不具备法定收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涉及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对事实收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虽然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提及事实收养,但实际上为事实收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律对事实收养的规定
在国际法律中,事实收养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文件中。该公约规定,各国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同时,公约还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未婚父母或者无法确定父母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适当的抚养、保护和服务。
三、事实收养的权益保障
生活权益保障
事实收养人应当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事实收养人还应当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帮助其身心健康成长。
继承权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具有血缘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事实收养人可以享有与亲生父母相同的继承权。然而,具体继承份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事实收养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事实收养人应当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如因疏忽或故意导致被收养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对于以非法目的进行事实收养的行为,例如拐卖儿童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政部门有权对事实收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违法事实收养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