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行为予以监督、教育,待其改正后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
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判决宣告前还有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犯罪分子不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同时,刑法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了缓刑的限制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缓刑考验的期限为一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期满仍未构成犯罪的,缓刑考验终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和改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依法撤销缓刑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作出执行决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二)未按期报到或者逃避接受调查、起诉、审判的;(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为我国缓刑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人道关怀,又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