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的利益;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至合同目的实现。如果违约方在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补救措施的形式包括修理、更换、重作、返还定金等。违约方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