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具体操作步骤包括出口退税备案、提交出口退税首次申报场地核查资料、下载报关单信息,以及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报等。
"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解析:原理与实践"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出口退税政策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和实践。我们将介绍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历史背景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情况。接着,我们将详细阐述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国际贸易规则以及国际公约。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其在税收优惠、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效果。我们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展示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法律挑战以及应对策略。通过本文,读者可以全面了解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内涵,以及如何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工具推动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