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提前确定了某一特定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使该主体在公开竞价中处于优势地位,本质上系串通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入减少,也扰乱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秩序,故应认定“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无效。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是买卖双方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然而,有时出于各种原因,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可能希望将其返还给另一方。那么,在法律上,土地出让金返还有哪些规定?又存在哪些相关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
土地出让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和返还事宜。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土地出让金应当返还给受让人。”各级政府针对土地出让金返还也有相应的行政规定,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5号)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决返还。”
二、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相关问题
返还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返还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土地出让金由出让方支付的情况。此时,返还主体应为出让方。
返还条件
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是有一定条件的。一般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视为返还条件之一: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或终止;
(2)受让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3)其他法定事由。
返还方式和期限
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方式和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多种方式进行返还。返还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返还期限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土地出让金返还是一项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土地出让金返还事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