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具体程序如下:
1.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开发商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2. 业主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这里的申请不是申请政府批准成立业主大会,而是申请政府出面指导;
3.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4.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
一、业委会成立条件
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成立的前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明确规定业委会成立的程序和条件。
业主人数的要求: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有全体或者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且出席人数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选举产生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前至少7日公示。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组织。业主大会决定本集体的所有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更换业主委员会主任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当选的业主委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组织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三)管理共有部分;(四)维护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五)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二)拒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