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提单、货票、仓单、债券、股票等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的交付,即视为标的物的交付。从凭证交付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让与方转移给了受让方。
拟制交付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将货物或者服务直接交付给第三人,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这种交付方式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应用。
拟制交付可以弥补合同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现实中,合同双方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例如生产能力不足、市场需求变化等。这时,通过拟制交付,可以将合同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拟制交付可以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可能需要进行调整。而拟制交付可以使得合同双方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更加灵活地变更合同内容和条款。
拟制交付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民法典中,有关拟制交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八百三十二条和第八百三十三条中。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未履行合同时由另一方将标的物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未履行合同时由另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解除权。还需注意拟制交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