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立案侦查,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动投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自动投案并不等于自首。自首是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在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前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罪行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法中,主动投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主动投案。简单来说,主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次提出自首权的概念以来,这个权利就一直备受关注。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主动投案显示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悔悟和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
然而,尽管主动投案可能带来轻微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应该选择主动投案。他们需要明白的是,虽然主动投案可能会有轻微的法律后果,但如果他们试图掩盖罪行或者逃避法律的制裁,结果往往会更严重。选择是否主动投案也应基于对自身情况和法律后果的全面评估。
总的来说,主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的一个法律选择,其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案件的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应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