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在强化诉权保障方面,《新刑诉法解释》明确,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应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律师查阅权;在质证权保障方面,《新刑诉法解释》重申同案同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针对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确定难的现实问题,《新刑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进一步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
《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针对个别案件中存在漏判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在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官判断案件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六种类型。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简要介绍。
一、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要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应当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为目的,避免收集无关紧要的证据。
充分性原则:在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行的过程中,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证据的审查和评价
证据的审查: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证据的评价:法院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评价,确定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权重和作用。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伪造、变造的证据,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控辩双方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应当组织质证,并在最终认定时予以排除。
四、证据的保护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法院对证据的保护义务:法院有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保护,防止证据被破坏或者丢失。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为公正审判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