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工资明细表,列明当月应发工资、扣款和实发工资等情况。这份工资明细表就是工资证明。
只要上面有公司或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字或印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应包括该证明员工的身份信息、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年收入是多少,最后单位印章,注明年月日。
一、工资证明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并书面记录支付情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工资证明的开具要点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周期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情况书面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周期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劳动者的工资明细、税费缴纳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至当地税务部门。
用人单位在出具工资证明时,应当明确注明以下事项: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工作时间、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扣除金额、实发工资等详细信息。
用人单位在出具工资证明时,应当保留劳动者的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在出具工资证明时,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用人单位在开具工资证明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资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