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监理专业是为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本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岗位能力和专业技能,适应建筑工程生产一线的技术、管理等职业岗位群要求的技术及管理人才而设立的。 毕业生可以从事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及管理工作,并能在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等领域从事相关的工作。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办法》
二、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要求
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监理人员的要求: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监理合同的签订: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的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计划的制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
监理工作的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计划,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报告的提交: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反映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
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的质量负责。
对工程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对工程进度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审查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对工程造价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审查批准的施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工程造价超支。
对工程变更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审查批准的施工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工程保修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督的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