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两个原则。疑罪从有是指在侦查阶段,对于那些“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既不能充分证明,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的所谓“疑案”如何处理,这是任何诉讼制度都要碰到的难题。而疑罪从无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唯一选择。它要求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于那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证据不足以排除被告人无罪的情况,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
疑罪从有原则,这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司法冤错。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只要有足够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无论被告人是否有罪,都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也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疑罪从有原则的实施,需要严格的证据制度作为支撑。证据是定案的基础,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使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各国都在努力完善证据制度,提高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标准,以确保疑罪从有原则的实现。
疑罪从有原则的实施,也涉及到对人性的理解和尊重。每个人都有犯错误的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应该因为一次错误的决定就受到惩罚。疑罪从有原则强调的是,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罪行,就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这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是对人性的理解和尊重。
总的来说,疑罪从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也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深入理解和贯彻这一原则,努力构建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