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和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 房屋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 知识产权收益;
- 继承、赠与所得;
- 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例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法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中一方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在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归属除外。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房产、存款等,离婚时应予以保留。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分割共同财产:
(1)有利于家庭和谐、子女成长的原则;
(2)男女双方各自的经济状况、能力和贡献程度;
(3)公平合理的原则。
对于离婚后发现的新产生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请求重新分割。但是,如果新产生的共同财产是在离婚前已经存在的,且双方在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求重新分割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分割。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如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对于这些特殊群体,法院可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适当的照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共同财产的问题,以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