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因此,伤残等级评定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是由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伤残等级评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二、伤残等级评定的程序
伤者就医治疗:伤者在发生伤害后应尽快就医,接受相应的诊疗和康复治疗。
伤情鉴定:伤者出院后,需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伤残等级评定的条件。
评定机构选择:伤者可以选择自己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评定结果公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完成评定后,将评定结果通知伤者及相关部门,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异议申诉: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伤者或其近亲属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重新评定:如经复核认为有必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要求伤者重新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三、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具体划分如下:
一级伤残:全身性功能丧失,生活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三级伤残:严重器官功能丧失或畸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伤残:其他器官或肢体功能严重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级伤残:肢体关节功能丧失,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六级伤残:肢体明显畸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七级伤残:手、足功能严重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八级伤残:其他部位功能障碍较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九级伤残:其他部位功能障碍较轻,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级伤残:其他障碍,生活部分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