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刑事传唤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传唤是一种常见的侦查手段。传唤时间是指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传唤时所花费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需要延长传唤时间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批准。
在刑事传唤中,公安机关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传唤人发出传票,并告知其被传唤的理由、地点和时间。被传唤人在接到传票后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询问或者不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被传唤人在刑事传唤过程中享有一些权利和义务。被传唤人有权保持沉默或者请求律师代理;被传唤人有义务如实回答问题;被传唤人在接受询问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隐瞒或者歪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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