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
一、借款的基本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才能有效: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利息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禁止从公民个人账户出借资金。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所收取的利息系自有资金,否则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保护。
二、还款的法律规定
自动扣除还款额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还款额存入指定账户。如果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且在逾期后未能及时与贷款人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自动扣款等方式强制执行还款义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提前还款的,应当根据实际借款期限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利息。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则视为过高,借款人可以请求减付。
逾期还款及罚息计算方式
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时,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