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1194至1197条,对于网络侵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础,即“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条规定了网络用户的行为标准,即“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实施的任何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第三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发现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自己的民事权益时,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即所谓侵权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第2句,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当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其他有关证据。”
在当前信息化社会,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近日,著名法学家尹立新就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探讨。尹立新认为,网络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尹立新指出,网络侵权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如果网络侵权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一些较为轻微的网络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传播虚假信息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尹立新强调,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在这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制作、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则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制止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尹立新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同时,广大网民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侵权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