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在生产、销售药品的过程中,明知是假药或劣药而故意或者过失地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含量范围和方法进行检验,或者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三)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储存条件和期限进行储存,或者储存条件和期限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四)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或者使用方法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